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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无力还债要承担什么后果? |
来源:攀枝花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6087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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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的,债务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可以是个人与单位之间也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债务。债务的发生其实就是一种信任的过程。债务人也在期限内进行还款。就由成都收债公司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欠款人无力还债的后果
实践中,欠款人无力偿还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欠款人分期偿还。
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欠款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欠款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出借人就拿多少。
二、欠款人死亡债务该怎么办
1、欠款人的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形。
欠款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的,死亡欠款人的配偶负有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欠款人的遗产继承人承担债务的情形。
死亡的欠款人有继承人并且继承人继承了其财产的,应当对欠款人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的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是否承担偿还责任的事实基础是其是否继承了遗产。
欠款欠款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的,死亡欠款人的配偶负有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上就是成都收债公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欠款人未及时偿还债务的一般是可以分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以及永久性的无力偿还的情况,前者一般是可以原谅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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