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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婚后还贷的婚前个人按揭房归谁 |
来源:攀枝花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5397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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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与杨某是一对恋人,结婚前,两人商量好,由男方买房,女方装修。房子40万,首付款是10万,银行按揭贷款30万,分15年偿还,银行每月从温**的住房公积金存折上扣款。登记结婚后6个月,温**领取了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产权证。杨文心想,这房产证是婚后才领取的,那不就婚后的共同财产了吗?杨**很放心。
好景不长,两人的爱情以及激情给茶米油盐的生活湮没了。在结婚第3年,双方闹别扭了,对离婚的事情是达成共识的,但就房子问题相持不下,唯有诉诸法院,对峙过程中,双方都聘请了律师维权。
庭审中,温志认为房子是婚前购买,贷款也是自己公积金账户还的,与杨文毫无关系,应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杨文无权要求分割。
杨文则认为,房产证虽无自己的名字,但这房的产权证是婚后才领取的,贷款部分也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一半。
因两人对房子的市值达不成共识,只能通过法院摇珠确认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截至庭审结束时,该房产价值高达100万,升值了60万,已还贷8万,尚有22万元未还。
法院判决结果:房子归男方温志所有,22万未还贷款为男方个人债务,杨文可获得已付房贷8万元的一半即4万元,另加对应的6万元增值补偿款,合计10万元。
法条链接:《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成都收账公司点评:房产由温志在婚前购买的,温志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与开发商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银行形成抵押贷款合同关系,通过这两种合同关系,温志在婚前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房产不因婚后取得房产证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自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也许有人会说,我的名字进不进你家的家谱不重要,进你的房产证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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