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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收账公司 要债要守法否则会吃官司 |
来源:攀枝花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5450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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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晚7时许,原告以领导身份到李铁明家中商谈原告单位司机将李铁明碰伤后经济赔偿时,因李铁明要债赔偿数额太高,双方发生了争议。当时,被告系李铁明的邻居,也在李铁明家中。原告从李铁明家里出门后未走几步,被告揪住原告的上衣,先是指责,后用拳照原告面部打了一拳,要求原告付给李铁明提出的赔偿数额,许多围观的群众不仅没有人出面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反而认为原告不讲道理,挨打活该。经医院诊断:原告的鼻腔渗血,中隔偏曲,左侧中隔弥漫性渗血,右侧轻度渗血及上唇青紫。原吿为治病用车,医疗费用,工资奖金损失共计700余元。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一切损失。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要债引发,虽然是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但被告及其他围观的群众等,对什么是错误的,什么是正确的,国家法律保护什么,制裁什么等存在许多错误认识。为了通过本案的审判活动,教育被告及广大群众严格用法律作为行为的准则来约束自己,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国家的安定团结,人民法院在被告住所地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制,使被告及广大旁听群众分清了是非曲直,提高了法律意识,受到一次很好的法制宣传教育。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另一项重要任务。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活动,用生动、具体的民事案例,向当事人和广大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使他们知道国家法律维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制裁什么, 从而起到预防诉讼、减少民事纠纷的作用。
本案被告出于为朋友帮忙的动机,无故动手打伤原告,使原告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但是,作为被告及许多围观的群众来讲,却没有认识非法侵犯原告人身权利的错误行为,这是法律意识缺乏的一个重要原因和反映。因此,人民法院在被告住所地公开审判本案,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增强了被告和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达到了预防和减少要债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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