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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恋人之间之间的债务解决 |
来源:攀枝花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14599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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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
她把他告上法庭,讨要自己付出的10万元分手费;他偷偷录音,试图证明这是一个圈套。代理律师详细讲述亲身经历的一起昔日恋人反目成仇的真实案例。
2009年4月中旬的一个晚上,我的一个同学突然给我打来电话,说:有个朋友杨某的案子想找个律师,案子也不大,推荐你去吧。我问:大概什么情况?同学答复他也不了解,好像就是债务纠纷,标的10万元左右吧。我说那你让他直接联系我吧。
过了大概两天,我接到杨某的电话,电话那头的他明显很焦急与无奈。经过简单沟通,我了解到这个案子正在北京某区法院审理,恰好我过几天正要去那个区法院开庭,于是跟他约在该法院附近见面详谈。
那天,我在法院门口附近第一次见到了杨某。他是一个40多岁的中年人。他告诉我这个案子已经开过一次庭了,开庭的时候对方请了律师,作为被告的他需要举证时间,于是法官决定近期再开庭。根据他提供的开庭传票,我计算了一下距离开庭时间只有10天的时间了。
怒烧10万元分手费
这个案子的案由是所谓的民间借贷纠纷,简单来讲,就是所谓的欠钱纠纷。这类纠纷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普遍,虽然普遍,但是这类案件的复杂程度却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事实上,虽然很多这种纠纷中都存在欠条、借条或者类似的书面证据,但是在这一张小小的欠条或者收条之后的故事却是千奇百怪的。
就说我们这个案子吧。案子的原告是名女士胡某(humou),她与被告,也就是我的当事人杨某的关系曾经很不一般——他们曾经是热恋的恋人。而他们的相识也很特殊——胡某(humou)前男友与杨某曾是病友。胡某经常去探访前男友,遂与杨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
杨某说,与胡某交往期间的花销大部分是他出的。胡某曾经以自己过生日为由让杨某送她生日礼物。碍于情面,杨某花了数千元买了一个钻石吊坠送给她,开始胡某很高兴,过了一阵子,胡某说杨某惹她生气了,她把钻石吊坠扔到昆玉河里了,她还多次对杨某说让他去捞,等等。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杨某感觉与胡某性格差异很大,决定与她分手,于是他开始有意地与她疏远了关系。也许是感觉到了他的冷淡,胡某对他说必须继续交往,因为她爱上了他,他要负责。杨某告诉她,自己已经没钱交往了,跟她交往他花了太多的精力与金钱,他无力也无意继续交往了。胡某说:才花了几个钱,给你10万够不够?杨某半带调侃地回应说,那你给我10万弥补我的损失吧。经过几次类似的对话,胡某说给杨某10万元现金,还说双方一起去银行取钱。
于是,2008年9月的一天,胡某打电话约杨某,让他中午赶到亚运村,但没告诉他有什么事情。
他们在亚运村附近的一个中式快餐店见了面,由于杨某已经吃过饭了,于是等胡某吃完饭后,双方赶到附近的一个建设银行。在银行里,胡某在银行的柜台取了10万元,杨某也在银行等她。实际上,去银行之前,杨某还很纳闷为什么去银行,胡某告诉他是给他取钱。杨某半信半疑,心想:我倒要看看你想怎样呢?
胡某在柜台取钱后,撕开钱的封条,码好后裹在了随身携带的报纸里,之后杨某帮她把钱放在了她的手提袋里。出了银行的门,胡某让杨某把钱装在自己开的轿车的后备箱里。
然后,两人先驾车去了一个高尔夫球场聊了一会儿,之后两人一起驾车回到杨某的家中,胡某把装钱的袋子也一起拿到了杨某家。
在杨某去洗手间洗澡过程中,胡某敲门告诉杨某她准备离开了,她说:既然钱已经送过来了,你给我写个收条吧。于是,杨某在另一个卧室内写了收条。胡某特别叮嘱他在收条上要注明10万元钱清点无误。虽然未经清点,杨某还是在该收条上注明了清点无误的字样。
在送胡某出门过程时,杨某突然被胡某一把推到门外,胡某把房门从里面锁上后,隔着防盗门的小窗说:你要钱不要我,那我就把钱烧了,让你人财两空!开始杨某不相信她会烧钱,但后来他隔窗看到胡某把放在卧室中的那包钱打开一个口,还让他看是否是钱。当时距离比较远,杨某感觉那看起来的确是钱(他后来回忆,可能是冥币或者假币等)。然后,胡某在钱上倒上了酒精,试图用打火机点火,但是没点着,于是,她又把钱拿到厨房煤气灶上去烧。
杨某在门外听到似乎是烧东西的声音,在此过程中,胡某不时地拿着烧的灰烬给杨某看,还说钱很厚,不好烧,等等。在此过程中,杨某尽管心中着急也只能一直等在门外。
大概30分钟后,胡某才开门把杨某放了进去,杨某看到灶台上一片狼藉。杨某问:收条呢?胡某说:也烧了。当时杨某也就没多想。
偷录的证据
经过这件事,杨某感觉胡某老跟自己玩心眼,挺没意思的,就想与她尽早分手。可是胡某不依不饶,双方发生了几次肢体冲突,胡某也曾几次到杨某单位闹事,让他苦不堪言。胡某多次拿这10万元钱的事情要挟杨某。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杨某就开始偷录双方的谈话,基本上每次双方一谈话杨某就录音,前前后后共录了数百段,其中有的录音体现了胡某自认骗了杨某的录音,有的录音体现了胡某自认钱已经被烧了,等等。
随着时间的流逝,双方的关系越来越僵,于是,胡某去法院起诉了杨某,要求杨某还10万块钱并支付相应利息。胡某的证据包括其取款的凭证、杨某所写的收条以及一个证人。证人是曾经在去年年底给胡某作过足疗的小师傅。
第一次开庭,由于需要举证时间,双方并未真正交锋。而我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法院已经定了于10天后继续开庭,但相应的举证时间已不足一个星期。在这10天里,我与杨某多次沟通,把其所录的各段录音仔细整理,整理出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10杨段录音,把相关文字进行整理并把录音刻录成光盘。此外,我们提交了一些旁证,如杨某家的灶台情况等。
考虑到这个案子涉及个人隐私,我替杨某代拟了一份不公开审理申请书。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到法院。当本案第二次开庭的时候,我们再次提出了不公开审理的申请,对方反驳说个人隐私与案子无关,不同意不公开审理。恰好此时,有人恰巧进来准备旁听(估计是对方的亲属),我冷静地向法官提出了双方曾经是亲密的恋人关系,而这笔款项就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我们提交的录音上也证明双方的此种非同一般的恋人关系,所以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宜公开审理。法官略作思考后同意了我们的申请,并对那个准备旁听的人下了逐客令。
案子开庭审理后,我针对对方的起诉作出了相应答辩,主要观点是:双方曾经是亲密恋人,并不存在所谓的债权债务,被告出具的为收条而非借条,这笔款项实际为对方承诺支付的被告在双方交往之间的花费补偿,而且被告根本未收到该笔款。如果说双方有债的话,可能更多的是感情债,等等。
随后,对方举出了一些证据,并让那名做足疗的小师傅到庭作证。在对这个小师傅盘问的时候,我问他:怎么确定眼前的男人与女人就是你所知道的那对恋人?小师傅回答:因为他们当时互相叫名字。我追问:是连名带姓吗?他回答说:是。凭这点,我说这名小师傅明显在做虚假陈述——双方为恋人,怎么可能直呼姓名,而且我们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杨某从来不称胡某姓名,而是宝贝等昵称!此外,这个小师傅对数月前发生的一件事情记得如此清楚也不符合逻辑。我方还举出了包括录音证据在内的多份证据。
一番交锋后,时间已到了中午12点多,双方当事人还是争吵不休,以至于法官都失去了耐性,来了一句你们就玩吧!为了查明案情,法官决定继续给双方时间举证。
为了进一步核实那个小师傅证言的真伪,杨某向他所在的单位相关部门作出了反映,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依法找到了那个小师傅,对他作出了调查。我也到杨某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了解了杨某单位处理他与胡某之间此前纠纷的情况以及对那个小师傅调查的情况。此外,我们发现了胡某曾经起诉过以前的男友——就是杨某的那个病友,而那次起诉距离此次起诉不足一年的时间!此外,我又指导杨某继续整理提交了一些录音资料,又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了。
经过几个月的等待,我又被通知了新的开庭时间,而我们这个案子也从简易程序转成了普通程序!再次开庭后,我们就提交的证据一一作了说明,法官再次询问了双方后决定休庭,择日宣判。
看着庭上怒目相向的杨某和胡某,我突然迷惑了:这是金钱游戏,还是感情游戏?
律师提示:也许是金融危机的原因,以民间借贷为案由的纠纷在基层法院有增加的趋势。作为处理过数起类似纠纷的律师,我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录音证据往往会成为能够证明案情的有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即使是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也是可以被认定为证据的。所以,如果有可能,当事人可以采取类似的取证方式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那些曾经有特殊关系的当事人(比如曾经的合作伙伴、恋人等),如果有可能,要尽量把双方的经济往来梳理清楚,保留相应的佐证,这样才可能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
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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