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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收账公司”的通知 |
来源:攀枝花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2-06 浏览次数:14834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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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文号:公通字[1995]87号
颁布日期:1995-11-28 执行日期:1995-11-2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大中城市和东南沿海开放地区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收账公司,有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收账业务;有的则是以经营其他业务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实际经营收账业务;还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开展收账业务。收账公司承办委托收账追债,参与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的行政强制力,有些收账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收账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收账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收账公司,从事收账业务。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收账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办理收账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收账业务。
四、公安机关对采取威胁、恐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收账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工作,并于年底以前,将贯彻情况分别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11月28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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